GB 4706.1-1998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一部分: 通用要求

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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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GB 4706.1-1998

标准名称: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一部分: 通用要求

英文名称:Part 1: Safety of household and similar electrical appliances General requirements

发布日期:1984-10-15

实施日期:1999-06-01

归口单位:

执行单位:

主管部门:

起草人

起草单位

中国家用电器研究所

标准范围

本标准涉及的是单相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其他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480V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这些器具可以带有电动机、电热元件或它们的组合。 不打算作为一般家用但对公众仍可以构成危险源的器具,例如:打算在商店中、在轻工行业以及在农场中由非电专业人员使用的器具,在本标准的范围之内。 注1:这种器具的举例为:工业和商业用膳食供给设备,清洁器以及在理发店使用的器具。 就实际而言,本标准涉及到在住宅和住宅周围所有人员遇到的而由器具所表现出来的共同危险。 本标准一般没考虑: ———无人照看的幼儿和残疾人对器具的使用; ———幼儿拿器具玩耍的情况。 注2:注意下述情况: ? 对于打算用在车辆,船舶或航空器上的器具,可能需要一些附加要求。 —— 对于打算用在热带国家的器具,可能需要一些特别要求。 —— 在许多国家,附加要求由国家卫生保健部门,负责劳动保护的部门,负责劳动保护的部门,国家供水部门和类似的部门来规定。 注3: 本标准不适用于: —— 专为工业用而设计的器具; —— 打算使用在经常发生腐蚀性或爆炸性气体(如灰尘,蒸汽或瓦斯气体等)特殊环境场所的器具; —— 收音机,电视接收机和录放机等类似设备(IEC 65); —— 医用器具(IEC 601); ? —— 手持或电动工具(IEC 745); —— 个人计算机及类似设备(IEC 950); —— 电热毯,电热垫以及类似的柔性电热器具(IEC 967); —— 电栅栏增能器(IEC 1011); —— 可移动式电动工具 (IEC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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