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20936.1-2017 爆炸性环境用气体探测器 第1部分:可燃气体探测器性能要求

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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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GB/T 20936.1-2017

标准名称:爆炸性环境用气体探测器 第1部分:可燃气体探测器性能要求

英文名称:Gas detectors for explosive atmospheres—Part 1: Performance requirements of detectors for flammable gases

发布日期:2017-12-29

实施日期:2018-07-01

归口单位:全国防爆电气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执行单位:全国防爆电气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主管部门:中国电器工业协会

起草人

张刚、王毅、高伟志、胡慧平、郑振晓、李书朝、王军、李志刚、侯彦东、张丽晓、刘姮云

起草单位

南阳防爆电气研究所有限公司、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黎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家防爆电气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深圳市特安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吉安达科技有限公司

标准范围

GB/T 20936的本部分规定了全部或部分用于爆炸性环境(包括瓦斯矿井及潜在爆炸性环境)的便携式、移动式和固定式可燃气体或蒸气探测器的结构、试验和性能的通用要求及试验方法。

当制造商声明探测器结构具有特殊性或性能高于本部分的要求时,本部分也适用,但这种情况宜得到验证。必要时宜扩充试验程序,用来验证制造商声明的性能。在验证一项性能指标的较高要求时,其他的性能指标不需要符合本部分的要求,但是,制造商声明降低的性能指标(经制造商安装手册确认)宜被验证。(例如,温度范围0℃~60℃,制造商声明0℃~40℃的温度范围精度±10%,40℃~60℃的温度范围精度±15%)。附加试验宜在制造商和检验机构之间协商一致,并在试验报告中说明。

本部分适用于具有信号指示、报警或其他输出功能的可燃气体探测器,这些探测器用于对爆炸危险发出警告,自动或手动触发联动保护装置。

本部分也适用于内带采样系统的吸气式探测器,用于商业、工业、非居住场合的安全应用。

本部分不适用于外接采样系统、实验室设备、科研设备或仅用于过程控制的设备,也不适用于开放路径(光路)场所监控器。对于探测多种气体的探测器,本部分只适用于其对可燃性气体或蒸气的探测。

本部分在GB 3836.1通用要求内容的基础上,有增加和补充。

注1:本部分仅提出了对一般用途设备的安全等级和性能要求,但对特殊用途的设备来说,产品购买者(或合适的委托人)可对设备提出附加特殊试验或批准要求。例如:对于工类探测器(煤矿瓦斯气体环境用设备),还需符合国家《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

注2:经校准用于特定气体或蒸气的探测器不能准确标示其他气体或蒸气。

注3:对于本部分来说,术语“爆炸下限(LEL)”和“燃烧下限(LFL)”被视为同义词。同样,术语“爆炸上限(UEL)”和“燃烧上限(UFL)”也被视为同义词。为便于引用,对所示的这两组术语可在正文中使用它们的缩写词LEL和UEL。

注4:本部分中,术语“显示至体积比X%”包括测量范围上限等于或小于X%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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