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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533-2009 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标准编号:HJ 533-2009
标准名称: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发布日期:2009-12-31
实施日期:2010-04-01
归口单位:环境保护部
批准发布部门:生态环境部
起草人
起草单位
沈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标准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和工业废气中氨的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中氨的测定,也适用于制药、化工、炼焦等工业行业废气中氨的测定。 本标准的方法检出限为0.5μg/10ml吸收液。当吸收液体积为50ml,采气10L时,氨的检出限为0.25mg/m<上标3>,测定下限为1.0mg/<上标3>,测定上限为20mg/m<上标3>。当吸收液体积为10ml,采气45L时,氨的检出限为0.01mg/m<上标3>,测定下限0.04mg/m<上标3>,测定上限0.88mg/m<上标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