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 423-2008 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
标准编号:SL 423-2008
标准名称: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
发布日期:2008-07-22
实施日期:2008-10-22
归口单位: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批准发布部门:水利部
起草人
吴志广、李峻 等
起草单位
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河北省水利厅
标准范围
为明确河道采砂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技术要求,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的重要江河及其主要支流、湖泊水系的主要河道或其河段采砂规划的编制。其他河流及湖泊采砂规划的编制可参照执行。 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应符合国家的相关法规和政策,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并与相关专业规划相协调。贯彻统筹兼顾、全面规划、科学合理、适度利用、有序开采的原则。 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应正确处理好整体与局部、干流与支流,上游与下游、左岸与右岸,需要与可能、近期与远景等方面的关系。 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应充分考虑河势稳定、防洪和通航安全、生态与环境保护以及跨、穿、临河的建筑物及设施(以下统称涉河工程)正常运行的要求。 河道采砂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河道演变与泥沙补给分析、采砂分区规划、采砂影响分析、规划实施与管理。 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应根据河道的特性、治理开发的阶段以及采砂管理的要求等因素合理确定规划期。 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应加强调查研究,充分利用已有的相关分析研究成果,总结以往采砂管理的经验,重视基本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 河道采砂规划的编制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