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T 3326.4-2013 进出口照明器具检验技术要求 第4部分:镇流器的能效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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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SN/T 3326.4-2013

标准名称:进出口照明器具检验技术要求 第4部分:镇流器的能效

发布日期:2013-11-06

实施日期:2014-06-01

归口单位: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起草人

程丽玲、胡静慧、李旭进

起草单位

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

标准范围

SN/T 3326的本部分规定了进出口镇流器产品的能效要求、检验及结果判定。本部分适用于下列范围内的进口镇流器产品的能效检验:a)额定电压220V,频率50Hz交流电源供电,标称功率在4W-120W的管形荧光灯用电感镇流器和电子镇流器;b)额定电压220V,频率50Hz交流电源供电,额定功率为70W-1000W高压钠灯用独立式和内装式电感镇流器;c)额定电压220V,频率50Hz交流电源供电,额定功率为175W-1500W单端金属卤化物灯用LC顶峰超前式的独立式和内装式电感镇流器。本部分也适用于与EC 245/2009欧盟委员会条例实施规则表15、表16、表17、表18和表19中所描述的灯类型配套使用的出口到欧盟的镇流器产品的能效检验。本部分亦适用于标称输人电压120V或277V,输人电流频率60Hz,其灯的应用类型为One F34T12,34W;Two F34T12,68W;One F40T12,40W;Two F40T12,80W;Two F96T12,150W;Two F96T12HO,220W;Two F96T12/ES,120W;Two F96T12HO/ES,190W的以及出口到美国的镇流器产品的能效检验。出口到其他国家(地区)的适用于销售国相关能效法规和标准规定的镇流器产品的能效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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