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B33/T 1321-2023 事业单位公益性评价规范
- DB33/T 1329-2023 数据资产确认工作指南
- DB3301/T 0436-2023 钱塘江古海塘保护管理规范
- DB33/T 614-2023 美丽河湖建设规范
- DB33/T 1331-2023 公共信用评价规范
- DB3301/T 0426-2023 政务服务中心安全运行管理规范
- DB33/T 310017-2023 劳动争议联合调解和协同仲裁服务规范
- DB33/T 1326-2023 未来社区数字化建设总体规范
- DB33/T 1347-2023 工业企业碳效综合评估与分级赋码规范
- DB3301/T 0035-2018 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与划分
DB3301/T 0250-2018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标准编号:DB3301/T 0250-2018
标准名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发布日期:2018-11-10
实施日期:2018-12-10
起草人
井宝莉、应巍、杨强、何校初、施明才、杨超、卢滨、唐伟、夏阳、张天、王婷
起草单位
杭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杭州市环保产业协会
标准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烟气中烟气黑度、雾滴和颗粒物、二氧化硫、三氧化硫、氮氧化物、氨、汞及其化合物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大气污染物采样与监测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未涉及到的烟气中的污染物,执行国家及浙江省相应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杭州市辖区内燃煤、燃气、燃油电厂锅炉,各种比例掺烧污泥的燃煤热电厂锅炉,燃煤、燃气、燃油、燃生物质的蒸汽锅炉、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和层燃炉等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使用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炭黑尾气等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燃油、燃气的溴化锂机组,参照本标准中相应燃油、燃气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焚烧炉)。
本标准适用于杭州市辖区内现有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 扩建项目的锅炉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对于符合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相关禁燃区高污染燃料锅炉,按照相关管理规定执行。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国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