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J 161-2008 镇(乡)村建筑抗震技术规程 (附条文说明)

建筑行业工程建设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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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JGJ 161-2008

标准名称:镇(乡)村建筑抗震技术规程 (附条文说明)

英文名称:Seismic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building construction in town and village

发布日期:2008-06-13

实施日期:2008-10-01

起草人

葛学礼、王毅红、张小云、苏经宇、周云、朱立新、潘文、池家祥、窦远明、缪升、傅传国、王敏

起草单位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北京工业大学、长安大学、福建省抗震防灾技术中心、广州大学、昆明理工大学、河北工业大学、云南大学、山东建工学院、辽宁省建设科学研究院

标准范围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并实行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减轻地震破坏,减少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7、8和9度地区镇(乡)村(以下简称村镇)建筑的抗震设计与施工。

村镇建筑系指乡镇与农村中层数为一、二层,采用木或冷轧带肋钢筋预应力圆孔板楼(屋)盖的一般民用房屋。对于村镇中三层及以上的房屋,或采用钢筋混凝土圈梁、构造柱和楼(屋)盖的房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进行设计。

按本规程进行抗震设防的建筑,其设防目标是:当遭受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一般不需修理可继续使用;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主体结构不致严重破坏,围护结构不发生大面积倒塌。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村镇建筑,必须采取抗震措施。

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

一般情况下,抗震设防烈度可采用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地震基本烈度;已编制抗震防灾规划的村镇,可按批准的抗震设防烈度进行抗震设防。

村镇建筑的抗震设计与施工,除应符合本规程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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