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J 297-2013 建筑消能减震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

建筑行业工程建设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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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JGJ 297-2013

标准名称:建筑消能减震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

英文名称: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seismic energy dissipation of buildings

发布日期:2013-06-09

实施日期:2013-12-01

起草人

周福霖、周云、吕西林、程绍革、郭彦林、翁大根、李爱群、李宏男、叶列平、滕军、刘伟庆、闫维明、谭平、吴波、苗启松、曾德民、张文芳、刘文锋、叶燎原、苏经宇、刘维亚、吴从永、陈清祥、徐斌、宫海、徐赵东、潘鹏、潘文、尹学军、刘康安、佟建国、张敏、徐丽、陈明中

起草单位

广州大学、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同济大学、清华大学、东南大学、大连理工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南京工业大学、北京工业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太原理工大学、青岛理工大学、云南大学、深圳华侨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上海隆诚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材料研究所、上海蓝科建筑减震科技有限公司、昆明理工大学、隔而固(青岛)振动控制有限公司、南京丹普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国方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常州容大结构减振设备有限公司、上海赛弗工程减震技术有限公司

标准范围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在消能减震工程中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质量,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9度地区新建建筑结构和既有建筑结构抗震加固的消能减震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

抗震设防烈度大于9度地区及有特殊要求的新建建筑结构和既有建筑结构抗震加固的消能减震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应按有关专门规定执行。

按本规程设计与施工的消能减震结构,其抗震设防目标是:当遭受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消能部件正常工作,主体结构不受损坏或不需要修理可继续使用;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设防地震影响时,消能部件正常工作,主体结构可能发生损坏,但经一般修理仍可继续使用;当遭受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罕遇地震影响时,消能部件不应丧失功能,主体结构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

消能减震结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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