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38179-2019 燃气轮机应用 用于发电设备的要求

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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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GB/T 38179-2019

标准名称:燃气轮机应用 用于发电设备的要求

英文名称:Gas turbine applications—Requirements for power generation

发布日期:2019-10-18

实施日期:2020-05-01

归口单位:全国燃气轮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执行单位:全国燃气轮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主管部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起草人

杨晶晶、谭春青、陈文烽、韩建清、李春、崔耀欣、乔峰、张前社、沈又幸、单晓明、辛小鹏、贾利民、朱达、王庆韧、郝洪亮

起草单位

南京燃气轮机研究所、浙江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株洲航发动科南方燃气轮机有限公司、杭州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理工大学、中国华电集团浙江公司、中国联合工程有限公司、国电科学技术研究院、中国科学院工程热物理研究所、中国航发湖南动力机械研究所、浙江国华余姚燃气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航发沈阳黎明航空发动机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电气电站设备有限公司、广东惠州天然气发电有限公司、中科合肥微小型燃气轮机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标准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发电用燃气轮机评估和采购的最低技术和资料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陆地和海上简单循环和联合循环的燃气轮机,也适用于热电联产用燃气轮机(见ISO 11086:1996,附录B)。燃气轮机发电机组的试验也同样适用。

本标准不适用于所有作为动力推进器的燃气轮机,包括航空飞行器、移动驳船、浮式船舶和船舶推进所使用的燃气轮机及微型燃气轮机。

本标准依据现有的ISO、IEC标准和实际,规定了对燃气轮机发电机组的要求。但不排除行业内使用其他法规和标准,其中一些还列入了本标准中。只要使用要求、功能设计和安全性满足买卖双方需求,允许使用其他可由文件佐证的类似法规和标准。

宜注意按以下等级顺序应用或使用标准:国际标准;区域标准;国家标准;地方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设计和采购燃气轮机发电机组时对买卖双方的要求。

燃气轮机发电机组的供货范围,除已注明不在供货范围内的,至少包括以下设备及其相关可选项(3.14),清单如下:

——燃吒轮机机组;

——负荷联轴器和离合器,若适用;

——进气系统;

——排气系统;

——燃料设备;

——控制设备;

——电气设备;

——辅助系统,包括起动、润滑油、盘车、水洗、互联管道和排污放散系统;

——火灾和可燃气体探测系统;

——冷却水设备。

考虑到燃气轮机机组的完整性,还需包括设备、公用设施和燃气轮机机组的接口及其设计要求。

以下设备不在供货范围内,但可参考作为接口和性能测试用:

——发电机及其辅助系统,不含控制模块;

——蒸汽轮机及其辅助系统;

——燃气轮机机组外部设备。

本标准附录A中的数据表确定了买卖双方的要求和信息。

买方填写招标文件中的数据表,并转交给供应商。供应商在投标时需对数据表做出响应。

附录A确定了不同类型的数据表以及如何使用。

如果供应商不能满足本标准所规定的要求,需在文件中列出参考的标准条款和差异及其可选方案。

如果供应商山于专利保密不能提供本标准要求的规程和运行、维护调试信息或设备,供应商应列出,并准备人员和设备,承担由此产生的任务。

本标准段落开头标识“·”表示可选项(见A.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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